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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摘要】<br />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以下简称&ldquo;成人高招&rdquo;)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招”)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成人高招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吉林省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人高招录取工作的原则是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须经教育厅核定后公布,招生专业和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定后由省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成人高招录取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坚持不接收任何院校提出的点名录取新生函件;坚持不受理分数公布后追加的各类照顾条件;坚持不接收任何院校提出的国家招生政策之外的降分录取申请;坚持不接收非教育部计划网上批准的计划调整。
 
第六条  成人高招录取工作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集中办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人高招录取期间,省招办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网上录取工作。下设综合组、信息管理组、计划管理组、录取检查组、审核组、宣传组、纪检监察组、信访组、市招办联络组等若干小组。
 
第八条  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提出吉林省各层次及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制订录取规则和流程。
 
3.组织采集审核考生电子档案,组织网上录取工作。
 
4.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审核录取考生名单,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小组职责
 
1.综合组: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工作证及办公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会议安排、接待等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录取工作人员的食宿等。
 
2.信息管理组:负责录取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投档操作、软件维护、系统数据维护、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录取信息的统计和上报、提供向社会发布的录取结果信息。负责录取人员技术培训、指导,为招生院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向招生院校提供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提供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层次录取名单和录取新生名册的打印。
 
3.计划管理组:负责招生院校专业招生计划的审核、调整等工作;审核公布分招生院校、分层次、分类别、分专业征集志愿计划。负责组织协调计划管理、跨省计划调整、跨省计划的网上操作、协调录检组计划调整等工作。负责招生计划与实际录取人数的核对、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核和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上报。
 
4.录取检查组: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工作。对招生院校的录取方案、分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及退档、预录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对加分、降分等情况进行审核;接受学校提交的工作函件并及时运转、处理、催办;确认招生院校最终录取新生名单;实时掌握学校录取工作进度,保管录取过程中的材料。
 
5.审核组:负责录取新生名单(计划数、录取人数、分数线等)的审核、报批。负责录取新生名册等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留存和保管工作,并加盖录取专用章;负责向招生院校收取录取费用并寄发录取新生名册。
 
6.宣传组:负责录取期间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媒体的联络,及时准确发布录取相关信息。
 
7.信访组:负责录取期间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及时答复信访函件;通过“吉林高招在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解释,及时化解矛盾。
 
8.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事件。
 
9.市招办联络组:负责本地招办的联络和信访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院校成立由分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成人高招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上报省招办的报告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招生院校公章。其职责如下: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录取方案,按时报省招办审核。
 
3.遵守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
 
4.对省招办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招生院校应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5.按规定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本校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人员的选聘及培训
 
第十一条  成人高招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成人高招录取工作人员由省招办和招生院校负责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  成人高招录取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熟悉录取工作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6.未发生过录取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十四条  在对所有参与录取工作人员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需进行岗位再培训,以确保每位录取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上岗。
 
第十五条  建立录取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录取工作人员按要求签订工作责任书。录取工作人员进入录取系统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所有录取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岗位佩戴统一制作的相应录取工作证,工作证要有姓名、照片、编号和发证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在照片处加盖公章。所有录取工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凭工作证出入,任何人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录取期间,除录取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及领导巡视录取工作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应建立与网上录取相适应的软硬件环境,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保证网上录取数据传输畅通、快捷、安全。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并做好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  录取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配备电话、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第四章  录取工作体制和办法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分考试科类按一定比例全省统一划定。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共分文史中医、艺术、理工、经济管理、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八个科类,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分别有文史、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理工、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八个科类。
 
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文、理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招生院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开始前,通过吉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等方式公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志愿设置
 
考生填报志愿时,只可填报一所学校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若考生达到吉林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而未被录取,可在原报志愿录取结束后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填报征集志愿时应遵循的原则是:报考专升本的,征集志愿与原报志愿的科类须相同。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填报征集志愿的考试科目(含加试科目)须包含在原报志愿考试科目(含加试科目)内。
 
第二十三条  投档原则
 
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资格生”、“二学历”、“政策性免试生”、“统考生”划定不同投档单位分类投档,统考生分专业按照考生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投档比例为1:1(生源不足的按实际上线人数投档)。
 
特殊专业的投档:艺术类美术、音乐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总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课加试成绩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专业课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它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在文化统考总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加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文化统考总成绩1:1投档。
 
征求志愿投档原则及方法与原志愿相同。
 
第五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录取前的准备工作。
 
1.省招办发布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分层次、分科类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及时将分数线、录取工作安排和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起草并下发录取工作通知和登录录取系统院校端用户名和密码。
 
2.招生院校核对本校在吉林省的招生计划,学习有关文件,了解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3.省招办开通“吉林成人高招在线”。
 
4.招生院校、省招办录取现场各工作组之间按照《成人高招录取工作流程示意图》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院校登录招生网站签到
 
招生院校可凭我办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吉林省招生办公室”登录“吉林成人高招在线”网上签到,确认录取期间学校联系方式,了解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工作程序、录取要求及吉林省录取现场各职能组联络方式等文档。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查询生源情况
 
招生院校根据省招办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省招办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省招办反馈的分层次、分专业上线生源情况,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总规模确认本校录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核对招生计划,审核录取方案
 
省招办按照录取工作时间安排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招生院校提供已下达的在吉林省招生计划及各层次、各专业上线生源情况(考生号、考生姓名、成绩)。若对公布的计划有异议,在网上提交省招办计划管理组进行核实、调整。
 
招生院校可根据省招办提供的各专业生源情况,在层次计划(指专升本、高起本和高起专三个层次的招生计划,下同)内调整专业计划,制定合理的录取方案。调整后层次内各专业计划数之和,必须等于该校层次计划数;层次内脱产专业计划数之和不能大于层次内脱产招生总规模。进行计划调整的招生院校要将调整数直接分配到具体的专业。生源较少的专业,若减少计划,应保证该专业上线考生(包括原报考志愿与征集志愿)的录取,不能因生源不足取消该专业招生计划。
 
专升本、高起本计划调整到高起专层次或高起本计划调整到专升本层次应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招跨层次计划调整专用函》(附件二),盖章后传真至省招办计划管理组。
 
招生院校要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制定各层次、各专业录取方案,并按时完成录取方案上载工作。招生院校上载的录取方案经省招办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招生院校重新调整。经省招办审核批准后的录取方案将作为投档和录取检查审核的依据。招生院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从吉林省调出招生计划,应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提出申请,经省招办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出。逾期不上载录取方案,将按原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档
 
根据考生志愿和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总成绩(高中起点本、专科艺术类、体育类按专业加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招生专业计划1:1向招生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因退档造成的计划缺额,将根据生源情况和录取要求及时进行补档。
 
第二十九条  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招生院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招办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网上录取系统,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时间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招生院校,由省招办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层次、专业录取结束时所留电子档案考生视为录取,并办理相应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第三十条  阅档
 
招生院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对拟退档的考生应详细、准确地注明不能录取的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招办录取检查组审核。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预录取考生信息的学校,省招办将按原计划执行,并作录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录取检查
 
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省招办在网上审核学校提交的预录取、预退档名单。对退档理由不充分的,提请学校复议。招生院校要实事求是地做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理。对招生院校提交的预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录检确认并核实招生院校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因计划调增需进行投档的,录取检查组须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招录取投档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退档
 
招生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如确有退档考生,需注明退档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招办录取检查组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招生院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招生院校应认真对待录取检查组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反馈给录取检查组。各批次录取投退档工作必须按照录取工作时间安排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载退档考生信息的招生院校,省招办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录取审核
 
招生院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取检查组确认无误后,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招录取工作流程表》,办理录取备案手续。由信息管理组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一式三份),再交审核组审核盖章。
 
第三十四条  交费
 
 
第三十五条  数据备份
 
录取期间,省招办信息管理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录取数据备份。录取结束,招生院校要及时下载录取新生的详细电子档案信息,做好录取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放录取通知书
 
招生院校根据省招办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招生院校要加强录取通知书的寄送管理,通过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联系电话加强与考生的联系沟通,确保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跨层次计划调整
 
未经省招办同意,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调整已公布的招生计划。
 
1.招生院校如需调整计划,须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登录“吉林高招在线”并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招跨层次计划调整专用函》,向省招办提出申请,涉及在豫招生计划总量调整的,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2.招生院校如需追加在豫招生计划,必须在投档前提出申请。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招生计划总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用于征集志愿。
 
3.在投档前,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豫招生计划。投档后,如果生源不足,须参加征集。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院校,可向省招办申请撤回计划。
 
4.招生院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须先向省招办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的录取。
 
第六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八条  录取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十公开”、“六不准”、“26个不得”等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任何招生院校委托“中介机构”、“定向单位”或个人组织生源、收费或代办录取手续。招生院校要加强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招生院校名义乱承诺、乱收费、乱招生,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维护招生院校声誉。
 
2.严格录取场所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加强自我监督,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录取场所禁止携带、使用个人通讯工具。
 
3.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要按照录取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
 
4.录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网上录取系统和设备,不得越权进入系统,不得改动、删除数据,对违反信息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招生院校和省招办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2.检查招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3.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4.检查招生院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5.检查招生院校退档及省招办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6.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七章  宣传与信访
 
第四十条  宣传成人高招相关政策、规定,为考生提供成人高招相关信息的查询,发布成人高招的有关信息和接待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信访工作要讲求时效,讲究方法和策略;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做到信访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成人高招录取起实行,如有政策调整和体制变化,实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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